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752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西塘镇三杰通讯设备维修中心。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别西塘镇宏福路2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EXB935C。
经营者:储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西塘镇三杰通讯设备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