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364号 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5580067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公司员工。
被告:南安市雯箐百货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太林街**。
负责人:陈文清。
被告:陈文清,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市雯箐百货商行、陈文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安市雯箐百货商行、陈文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安市雯箐百货商行、陈文清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545元,由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