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7430号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智诚,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爽爽,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宸,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在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白云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叶伟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扬,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悠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陆港鸿运路。
法定代表人:胡锡明。
被告:浙江语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工贸街。
法定代表人:尹立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在希贸易有限公司、义乌悠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语素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