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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江南百货商场、烟台金沙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25032-2503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江南百货商场、烟台金沙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江南百货商场;烟台金沙岸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5032-2503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41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江南百货商场,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工业区**--3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9R。

经营者:黄建庭。

被告:烟台金沙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民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98U。

法定代表人:石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江南百货商场、烟台金沙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系列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系列案各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各案诉讼费人民币3300元,各案余款人民币32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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