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58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樊文红、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明乐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中山路**iv> 法定代表人李云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明乐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将起诉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0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