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680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棋,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邦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红桥头村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邦磊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