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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吕梁益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知民初94号
案件名称马某与吕梁益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某;吕梁益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94号原告:马某,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吕梁益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梁益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万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12月20日,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书中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2020年12月25日,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马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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