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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刘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14刑初603号
案件名称王欢、刘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欢;刘明;栗俏军;郭亚慧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津0114刑初60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欢,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本科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

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7年10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07年12月21日被释放。

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明,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科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辩护人沙佩滋,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栗俏军,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辩护人牛红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亚慧,女,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居住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6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军伟,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欢、栗俏军、郭亚慧、刘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欢、栗俏军、郭亚慧、刘明及辩护人姚华、牛红普、李军伟、沙佩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报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一次,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次。

该案于2020年4月26日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2020年10月9日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明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从袁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权健公司注册商标的麦香味固体饮料、本草清液、辅酶Q10等产品,后加价通过其经营的刘世明said淘宝网店铺销售给王欢经营的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并在未得到权健公司授权销售的情况下伪造虚假授权,该店铺销售假冒权健注册商标商品金额共计100余万元。

另在位于河北省新华区××乡××村××号被告人刘明家中扣押到的尚未销售的假冒的权健公司麦香味固体饮料7箱(每箱52盒),假冒的权健公司银荷片17盒,假冒的权健公司本草清液33箱(每箱10盒),假冒的权健公司的鹰嘴激酶197盒,假冒的权健公司的体用精油55盒,货值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被告人王欢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在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经营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中享隆永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欢多次指使被告人栗俏军、被告人郭亚慧向余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感恩国宝淘宝网店铺及被告人刘明经营的刘世明said淘宝店铺购进假冒权健公司的注册商标的麦芽精(后更名为麦香味固体饮料)、本草清液、体用精油、骨正基、鹰嘴激酶、辅酶Q10等产品,通过其经营的上述公司下属的优秀店铺、仁爱保健品、MT、新活力健康等淘宝网店铺销售假冒权健注册商标的产品。

期间,被告人王欢伙同被告人栗俏军在未得到权健公司授权销售其产品的情况下伪造权健公司授权文书用于应对消费者投诉,其在上述淘宝网店铺销售假冒权健商标商品金额共计280余万元。

被告人栗俏军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期间负责该公司网上运营、权健产品进货、应对投诉等工作,被告人栗俏军受被告人王欢指使,向被告人刘明经营的刘世明said淘宝网店铺购进假冒权健公司的注册商标的麦芽精(后更名为麦香味固体饮料)、本草清液、辅酶Q10等产品并销售。

期间,被告人王欢伙同被告人栗俏军在未得到权健公司授权销售其产品的情况下伪造权健公司授权文书。

被告人郭亚慧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担任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出纳工作,受被告人王欢指使,向余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感恩国宝淘宝网店铺及被告人刘明经营的刘世明said淘宝网店铺购进假冒权健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品用于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中享隆永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优秀店铺、仁爱保健品、MT、新活力健康等淘宝网店铺假冒权健注册商标产品的销售。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欢、栗俏军、郭亚慧、刘明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分别予以判处。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欢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栗俏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郭亚慧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销售金额提出意见,发表了其销售的权健商品不都是假货,只有从刘明处购进的商品有假货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栗俏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销售的金额提出意见,发表了其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郭亚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发表了其就是个打工的,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提出异议,发表了其对权健商品的真假没有辨别能力,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发表了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准确,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欢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对王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栗俏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发表了栗俏军系从犯,初犯,自愿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希望法庭对栗俏军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郭亚慧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发表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鉴定程序违法,郭亚慧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郭亚慧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提出异议,发表了刘明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应以从刘明处实际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认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明于2016年至2017年12月,从袁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注册商标的麦芽精(麦香味固体饮料)、本草清液、辅酶Q10等产品,在未得到权健公司授权销售的情况下伪造虚假授权书,通过其经营的刘世明said淘宝网店铺加价销售给王欢经营的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中享隆永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20万余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明位于河北省新华区××乡××村××号家中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权健公司商标的权健麦芽味固体饮料7箱47盒,权健本草清液33箱,权健鹰嘴激酶197盒,银荷片17瓶,权健火龙液(体用精油)55盒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20余万元。

被告人王欢于2016年至2017年12月,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经营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中享隆永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多次指使该公司运营主管被告人栗俏军及该公司出纳被告人郭亚慧从被告人刘明经营的刘世明said淘宝店铺购进假冒权健公司商标的麦芽精(麦香味固体饮料)、本草清液、辅酶Q10等产品共计120万余元,后通过其经营的上述公司下属的优秀店铺等淘宝网店加价后对外销售。

期间,被告人王欢伙同被告人栗俏军在未得到权健公司授权销售其产品的情况下伪造权健公司授权文书用于应对消费者投诉。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欢位于武清开发区的公司内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权健公司商标的权健昱齐胶囊40瓶、权健破壁灵芝孢子粉1盒、权健麦香味固体饮料112盒、鹰嘴激酶蓝莓味压片糖果71盒、本草清液1盒,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1万余元。

被告人王欢、栗俏军、郭亚慧、刘明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其是权健公司的员工,其到公安机关反映淘宝网上名叫优秀店铺的网店销售权健公司的产品,而且这家网店向淘宝网提供了假冒权健公司的销售授权书。

其公司的维权办也从这家网店上购买过产品,收到后发现产品完全是假的,根本就不是其公司生产的。

权健公司所有的产品是不允许网上销售,从来没有授权过其他公司在网上销售,而且优秀店铺上销售的产品明显低于市场价。

淘宝网上销售产品必须实名注册,根据网页查询,这家店在网上登记的公司名称是天津中享隆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天津市武清开发区××道××路交口东北侧一号楼208室。

其公司人员和阿里巴巴公司联系投诉,阿里巴巴公司联系了优秀店铺,优秀店铺提供给阿里巴巴公司一张权健公司的销售授权书,公司经确认这张授权书是假的。

后来其公司在优秀店铺购买了几款产品,包括骨正基,火龙液以及权健昱齐胶囊,发现产品是假的。

目前网页上还有7到8款产品,有些产品已经下架,这些产品销量很好,从网页上看,麦芽精的销量844件,网页上标价麦芽精为63元1盒,仅这一款产品就五万多元,还有很多类似的产品,保守估计销售额100多万元。

2.证人余某证言证明,2015年左右其开始经营天津权健自然医学养生馆、感恩国宝、权健自然养生堂三家网店。

进货、销售管理都由其负责。

网店仓库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

武清区有个旺旺号老是注册不成功,收货人丹丹,这人从其这买的量比较大,主要买权健的麦芽精,还有少量的鹰嘴激酶、辅酶等,数额记不清了。

其卖的权健产品都是在全国各地的权健服务中心购买的。

其购买的麦芽精33元左右,其是权健会员,能以2.3折的价格拿货。

其卖给老是注册不成功基本上43元左右。

3.证人牛某证言证明,其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天津市安日达物流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是韵达快递武清总代理。

公司在2017年8月26日与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对方的地址是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23,对方代表叫李俊伟,合作期为1年,公司从2017年9月开始承揽广修堂快递业务至今。

4.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在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工作。

公司与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承担该公司所有快递业务,其和该公司代表盖晓霞签订了快递合作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专车定期到王欢公司收快递。

广修堂公司法人是王欢,王欢的妻子叫盖晓霞。

5.证人焦某证言证明,其是王欢公司客服主管。

其知道公司销售的权健产品是假的,权健是直营大公司,根本不做线上销售,也不允许任何商家做线上销售。

公司卖的权健麦芽精产品才五六十元1盒,权健公司标价148元1盒,明显低于市场价。

公司销售的权健产品,二维码扫不出来,只有输入防伪码才能查。

许多客户投诉公司卖的产品是假货。

6.证人范跟新证言证明,其是王欢公司客服。

其接到过权健公司在淘宝网上的举报王欢公司销售的权健产品是假货,而且也接到不少购买了权健产品的客户的反馈或举报买到了假货。

公司卖的商品比实际价格低三分之二左右,货品来源也不清楚。

栗俏军和郭亚慧负责进货。

权健公司的产品是在官网和直营店销售的,不允许网络销售,其在公司没见过权健官方特许的文件。

7.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从2015年在广修堂公司工作。

权健公司投诉了广修堂公司,才知道公司没有权健公司的授权,权健的产品都是栗俏军和郭亚慧负责进货。

公司负责人是王欢,郭亚慧是出纳,栗俏军是主管。

8.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15年10月其入职王欢公司,干了半年多客服。

公司销售的权健产品是假的。

因为从价格来说,麦芽精市场价是146元1盒,公司卖五六十元1盒,明显低于市场价。

二是权健公司是直营公司,根本不允许线上销售,三是网上投诉质量问题说是假货的比较多。

9.证人田某证言证明,其是王欢公司的员工,公司的人都知道卖的权健的商品是假货,因为有很多的客户买完麦芽精就反馈是假货。

其用手机扫过公司的麦芽精的防伪码,结果没有扫出来,还上官网查过防伪码,也没有查到。

其是在2017年2、3月份发现公司卖假货的。

10.证人陈某2、张某2、马某、杨某1、梁某1、李建立、韩某、张某3、李某2、勾某、李某3、陈某3、李某4、刘某1、刘某2、黄某1、雷某、刘某3、段某、刘某4、严某、杜某、孙某1、郭某、赵某2、王某1、崔某、张某4、于某、吴某1、冯某1、蔡某1、司某、陈某4、周某1、沈某、李某5、高某、王某2、梁某2、张某5、安某、李某6、孙某2、王某3、李某7、王某4、刘某5、张某6、赵某3、王某5、鲍某、王某6、蔡某2、杨某2、单某1、刘某6、吴某2、宿某、丛某、孙某3、陈某5、张某7、孟某、闫某、李某8、徐某1、程某、黄某2、冯某2、林某、凌某、张某8、顾某、吴某3、徐某2、朱某、周某2、卞某、单某2、刘某7、何某、蒯某、曹某、李某9证言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上述证人于2017年从淘宝优秀店铺购买过权健公司的麦芽精、鹰嘴激酶、火龙液、本草清液等共计5万余元,部分证人用后产生不良反应,公安机关从梁某1、勾某、崔某处调取了其购买的权健牌麦芽精、麦香味固体饮料、鹰嘴激酶。

11.证人才春胜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份其到王欢的公司上班,王欢是公司老板,栗俏军是公司的运营主管,郭亚慧是公司的出纳,同时也负责采购公司的保健品用于线上销售。

王欢的淘宝店主要经营保健品,其中有权健公司的产品,包括麦芽精、昱齐胶囊、火龙液等产品,麦芽精销量最好。

王欢和栗俏军负责进货,有时候郭亚慧也负责进货,都不是正规渠道进货。

有一次其陪栗俏军去豆张庄医院北面一野地内进了一批货,当时根本没有和对方见面,买了500盒左右的麦芽精,那批货应该是假货,也通过线上销售了。

公司网店上的权健公司授权销售证明是王欢安排栗俏军做的,就是为了让消费者认可,多卖产品多挣钱。

网上销售的权健产品有问题,因为淘宝投诉过产品没有授权。

12.证人车俊伟证言证明,王欢的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中享隆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淘宝上的网店销售假的权健公司的保健品,卖过假的权健麦芽精、昱齐、辅酶、鹰嘴激酶、火龙液。

王欢的公司从2016年就开始卖权健公司的保健品,没有权健公司的授权销售许可。

13.证人袁某证言证明,其2005年成为权健公司会员,其在权健公司下单都是在江苏省南通市××服务中心拿货,其打款给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的账户,工作人员也不固定。

其打款的银行卡已经注销了,无法查询打款记录。

2017年左右,其在淘宝网上看到刘明卖权健公司生产的产品,其联系刘明有权健公司的产品可以出售,其出售给刘明的都是权健公司的热销产品,其已经没有刘明购买权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的记录了,出售给刘明的权健产品都是来自2008服务中心,发货记录已经无法查到了。

14.证人刘某8证言证明,其是权健公司运营部负责人。

2008服务中心在权健公司登记的名称是g2008,是一个店铺的编号,2008服务中心在权健公司进货,与权健公司没有隶属关系。

2008服务中心的实际经营人是张琳娜,通过查阅公司店铺登记表,该服务中心在2017年3月以后就没有在权健公司购买过任何产品,之前是否在公司购买过产品,因为权健公司出事,数据也查不到了。

15.被告人王欢供述证明,2015年3月,其到武清开发区经营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享隆永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两个公司钱和人事由其管理,栗俏军负责公司在淘宝和天猫网店运营郭亚慧是公司会计,负责财务。

公司在淘宝网经营了优秀店铺、MT、新活力健康、仁爱保健品店等网店,主要由广修堂公司来运营。

这些网店销售权健公司品牌的产品,销量最大的是麦芽精,另外还有权健本草清液、权健鹰嘴激酶、Q10辅酶、昱齐胶囊。

公司在网上卖权健公司产品,没经过权健公司授权。

权健公司只做官网销售和直营店会员制销售,其的公司和权健公司没有关系。

网上查到的权健公司给其公司的销售授权证明是栗俏军伪造的。

其不是权健公司会员,权健公司不允许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用网络平台的网店销售权健公司产品。

权健公司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其公司销售的权健产品也都有权健公司的注册商标。

其公司销售的权健品牌产品是从感恩国宝店和刘世明店等四、五家网店进货,另外在缺货时会从其他人手中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购买。

栗俏军和郭亚慧负责联系谈价、订货、收货等。

进货的钱其负责,郭亚慧具体操作,其同意后才能购买。

公司从2016年11月开始销售权健品牌产品,公司用从网上购买的“管家婆”软件来记账和计数,由郭亚慧负责。

16.被告人栗俏军供述证明,王欢在武清注册了广修堂公司后,其和郭亚慧就来公司上班了,公司就是开网店,销售保健品。

公司名下开的淘宝店铺有优秀店铺、仁爱店铺、MT店铺、新活力健康四家,京东店铺有寿多斋旗舰店、广修堂医疗器械专营店、中享隆永保健品专营店共三家;

天猫只有一家叫广修堂保健品专营店;

这些店铺都在王欢名下。

王欢是老板,其是运营主管,平时公司经营、销售听王欢的。

其负责产品的上下架、产品推广、店铺管理、进货渠道等。

网店销售权健的麦芽精、辅酶、昱齐胶囊、鹰嘴激酶、骨正基等产品。

权健不允许线上销售,王欢的公司无权健公司授权。

公司销售的权健产品是在别的地方低价购进的,购进的货物无相关手续,不是真货,都是在王欢授意下才买的。

2016年,王欢让其买权健麦芽精,其在淘宝上找到一个刘世明加一串数字的旺旺号,其用旺旺和微信与对方聊,知道对方是沧州的。

王欢说可以买,其就让郭亚慧去联系买货了。

后来一直是郭亚慧和刘世明联系,但郭亚慧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也会让其和刘世明联系。

天猫和淘宝上的网店绑定的都是王欢及其亲戚的银行卡。

2017年7月左右其才知道郭亚慧和一个北京的感恩国宝淘宝店联系上,后来就主要从感恩国宝进货了。

从沧州刘世明处购买的麦芽精,43元或44元一大盒,正品麦芽精对外销售价是每大盒140多元。

公司销售的其他权健产品也这样,对外卖价低于正式产品价格很多,进货渠道不正,卖的是假货。

权健公司就此事投诉过三四次,阿里巴巴公司也就此事找过公司。

王欢给了其一张假的授权书,让在电脑上弄个假章放上去,把假的授权书发给阿里巴巴公司。

优秀店铺里卖的全是权健保健品,其他店铺里卖权健保健品,也有一些其他产品,但比例不大。

公司客户遍布全国,但不卖给天津客户,因为不是正品,怕客户是权健公司的人。

17.被告人郭亚慧供述证明,王欢经营中享隆永和广修堂公司,其是会计,管理出入账。

栗俏军负责网上店铺运营,才春胜是栗俏军助理。

公司经营权健公司的麦芽精、鹰嘴、昱齐、火龙液、清液、骨正基等产品,主要通过淘宝网上的优秀店铺、仁爱、MT、新活力健康四家店销售以上产品。

权健公司没有授权王欢的公司销售权健公司的产品。

公司购买的权健产品不是真的,麦芽精43元左右一盒,但盒上标价是146元一盒,而且直销产品不允许在网上交易。

购买产品都要经过王欢同意。

公司销售的权健产品都有权健的商标,商标也是假的。

公司每天大概能销售2000元左右假产品,一年大概销售70万,具体数目以淘宝店铺订单为准。

公司销售的权健产品,一部分是在感恩国宝的网店进货,一部分是在刘世明said的淘宝网店进货。

大约是在2016年,栗俏军将刘世明店铺的链接发给其,然后从刘世明处买货,主要买麦芽精,还有鹰嘴激酶、辅酶、昱齐胶囊、火龙液、清液。

购买价为麦芽精44元左右1盒,鹰嘴激酶155元左右1盒,辅酶60多元1瓶,昱齐胶囊30元左右1瓶,火龙液50元左右1盒,本草清液500-600元1盒。

最后一次在刘世明处进货是在2017年11月21号左右,其用老是注册不成功的旺旺号与刘世明联系,刘世明给其一个新的链接,店名叫为人187,其从那买了五六箱麦芽精,发货地在河北沧州。

其用的是网上管家婆云ERP,登陆的公司名是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用户名是天猫郭亚慧,这是用来记录公司账务的财务软件。

18.被告人刘明供述证明,其在淘宝上经营网店,并伪造了权健公司的授权销售证明销售多种权健商品。

网络销售授权书是其在网上用制章软件自己制作的。

其从2014年初到案发用电脑和微信联系买家销售。

经营的网店一个叫权健正品良心店,绑定的旺旺ID为:为人187。

另一个叫河北新华分区店,旺旺ID为TB3178032。

其的微信昵称为A0000000000000刘世明said,其销售麦芽精、本草清液、鹰嘴激酶、辅酶、火龙液等多种权健产品。

其刚开始在网上卖时从权健公司拿货,因进货价太高没利润。

2016年开始从袁某手中购买权健产品,每年价值200多万的货,三年至少有500多万的货,用微信或支付宝结账。

买的这些货其也说不好真假。

袁某自称是江苏南通的权健经销商,从权健2.8折拿货。

其在袁某处拿货不能百分百确定都是真货,来路有问题。

武清尚清湾小区的郭女士等人经常在其这买货,主要有麦芽精、鹰嘴激酶、昱齐胶囊、辅酶等产品,前后交易了1年左右,总是一笔几万最少也要几千元的交易,网点交易为主,也用微信交易,结账都是微信和支付宝。

交易量以淘宝网数据为准,最后一次交易是2017年10月中旬,对方买了1万多元的鹰嘴激酶。

19.商标注册证证明,权健商标的注册人为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有限期限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

20.公安机关从权健公司维权办公室调取的刘明伪造的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委托书、网络销售授权书及权健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2017年4月19日权健公司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淘宝店铺有侵权行为的链接发起投诉,三家店铺提交了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授权淘宝商铺权健正品良心店(旺旺ID:为人187)、向日葵smile(旺旺ID:刘世明said)、河北权健服务区新华分店(旺旺ID:tb3178032)可以在网络平台扩展品牌业务,负责权健系列产品在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的推广销售。

授权期限为2015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8日的网络销售授权书。

经权健公司认定上述网络销售授权书均系伪造。

21.权健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权健公司未授权任何一家公司或个人进行网络销售行为。

权健公司麦芽精自2017年9月16日切换为麦香味固体饮料。

权健公司普通会员享有5折价格购货,服务中心享有4.5折价格购货,大区领导人享有3.8折价格购货,此为最低折扣。

袁某为权健公司普通会员,购货享有5折折扣优惠,袁某2015年1月与权健公司有一个订单,因时间过长无法查询到订单明细。

22.网上管家婆软件的提取笔录及交易记录证明,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8月28日买家老是注册不成功从卖家刘世明said处购买权健麦芽精等产品的交易金额为1221894元。

王欢经营的淘宝网店2016年7月2日至2017年12月13日销售权健产品的情况。

23.权健公司出具的关于2008号店铺情况说明证明,权健公司通过登记表单查询2008号店铺自2017年3月开始未曾通过店铺系统从权健公司购买产品。

2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从王欢公司处扣押权健昱齐胶囊40瓶、权健破壁灵芝孢子粉1盒、权健麦香味固体饮料112盒、鹰嘴激酶蓝莓味压片糖果71盒、本草清液1盒。

2017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明家中扣押权健麦芽味固体饮料7箱47盒,权健本草清液33箱,权健鹰嘴激酶197盒,银荷片17瓶,权健火龙液(体用精油)55盒。

25.权健公司鉴定证明表证明,公安机关从王欢公司处扣押昱齐胶囊、破壁灵芝孢子粉、麦芽精、鹰嘴激酶蓝莓味压片糖果、本草清液均非权健公司的产品。

公安机关从刘明家中扣押的体用精油、鹰嘴激酶蓝莓味压片糖果、本草清液、鸿宇牌银荷片、麦香味固体饮料均非权健公司产品。

公安机关从优秀店铺消费者手中调取的鹰嘴激酶蓝莓味压片糖果、麦芽精、麦香味固体饮料非权健公司产品。

2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5月24日,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权办工作人员赵某1报警本案案发。

2017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王欢、栗俏军、郭亚慧抓获,2017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刘明抓获。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刘明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刘明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明伪造权健公司的授权文件,明知来路不明的权健商品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明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关于被告人王欢的辩护提出的被告人王欢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欢成立天津广修堂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享隆永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淘宝上的优秀店铺等网店,以销售假冒权健商品的商品为主要经营活动,故被告人王欢不构成单位犯罪。

3.关于被告人王欢、栗俏军、郭亚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欢等人从被告人刘明处共购买120万余元的假冒权健商标的商品加价后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该数额应认定为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被告人从余某处购买的权健商品系假冒权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证据不足,对该部分的销售数额,本院不予认定。

4.关于被告人栗俏军、郭亚慧的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栗俏军、郭亚慧系从犯,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欢、刘明、栗俏军、郭亚慧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欢、栗俏军、郭亚慧从余某处购买的权健商品是假冒权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扣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权健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王欢、栗俏军、郭亚慧在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栗俏军、郭亚慧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欢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欢、栗俏军、郭亚慧自愿认罪,依法均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亚慧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本院为维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栗俏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郭亚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

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审 判 员  沈 刚人民陪审员  沈玉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欣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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