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615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该住所仅限作为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轩,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威芙程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平东路**长江中央商务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黄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威芙程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