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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金妹、丁生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2228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金妹、丁生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许金妹;丁生富;深圳樱花顶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228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金妹,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丁生富,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罗江县。

被告:深圳樱花顶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粤海路**四达大厦A-15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365R。

法定代表人:丁生富。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妹、丁生富、深圳樱花顶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7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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