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初156号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城东谢田。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坚?彼得?苛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海,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爱民,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
被告:广州富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李官楼村。
法定代表人:李亚萍,经理。
被告:广州富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集贤路280号之一518A房。
法定代表人:冯树叶,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学,北京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广州富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被诉第26844996号“K13PW”商标处于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