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04号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梅,女,199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乡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义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