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802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水果市场三人行果业,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3幢164-165号。
经营者:张斌。
被告:嘉兴市水果市场众力水果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五区8-11号。
经营者:张斌。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水果市场三人行果业、嘉兴市水果市场众力水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