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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00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黄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05号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波,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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