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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姚庄镇春萍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民初7873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姚庄镇春萍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姚庄镇春萍家用电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87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姚庄镇春萍家用电器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洪福路58-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CXBEP58。

经营者:王春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佳佳,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姚庄镇春萍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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