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5954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