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870号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渝高广场**19—**。
法定代表人:刘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故乡情饭店。
住。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建设路与览胜路交叉口东北100米/div>经营者:韩青梅。
被告:刘庆刚,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div>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茌平县故乡情饭店、刘庆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