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8609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丰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301。
法定代表人:赵一。
本院在审理卢少文与被告义乌市丰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