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5403号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李子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谢鼎。
被告:成都陶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梁肖。
被告:石城县时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熊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李子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陶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城县时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倪曙敏人民陪审员 李桂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