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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刑初1344号
案件名称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萍乡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刑初134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萍乡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佳和花苑******。

诉讼代表人陈维新,女,1979年3月2日出生。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

辩护人陈日新,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美新公司、被告人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美新公司诉讼代表人陈维新,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日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美新公司根据境外客户的订单要求,委托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鲁公司”,另案处理)生产假冒的NOVALGIN商标安乃近注射液。

圣鲁公司在生产完成后交付美新公司,并由美新公司将上述假冒的NOVALGIN商标安乃近注射液销往境外客户处。

其中,被告人谢某某系美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负责管理美新公司。

被告单位美新公司向圣鲁公司订购假冒的NOVALGIN商标安乃近注射液408000盒、1956kg,金额共计39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参与金额39万余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美新公司、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美新公司采购合同、产品购销合同,NOVALGIN商标安乃近注射液包装盒印刷模板,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发后及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美新公司、被告人谢某某自愿预缴罚金共计十五万元。

本院认为,涉案“NOVALGIN”注册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美新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在39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美新公司、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美新公司、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萍乡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已预缴)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谢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鲁 君审 判 员  李妍卿人民陪审员  李惠仙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而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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