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994号原告:山西灵英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马和乡马和村。
法定代表人:张旭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敏,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灵石县常青路**。
原告山西灵英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山西灵英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灵英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山西灵英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灵英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灵英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