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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天强、徐开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81刑初509号
案件名称葛天强、徐开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葛天强;徐开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1刑初50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天强,男性,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开华,女性,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二部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天强、徐开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競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天强、徐开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葛天强伙同被告人徐开华在涿州市陶营村民房内灌装生产假冒牛栏山白酒,由葛天强负责灌装和压盖,徐开华帮助其往酒瓶上贴商标和封箱子。

灌装完成后,由葛天强联系销售给其微信好友“佐佐”、“中国人寿@往后余生”等人。

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葛天强通过微信收取6个特定微信账号资金280460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 2 年6月1日期间,葛天强通过农行账户以现存方式收到资金81100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61560元。

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了葛天强等人生产的牛栏山新一代陈酿成品白酒20箱,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现场查扣的牛栏山新一代陈酿成品白酒属于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价格共计612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天强、徐开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葛天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开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葛天强、徐开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葛天强伙同被告人徐开华在涿州市陶营村民房内灌装生产假冒牛栏山白酒,由葛天强负责灌装和压盖,徐开华帮助其往酒瓶上贴商标和封箱子。

灌装完成后,由葛天强联系销售给其微信好友“佐佐”、“中国人寿@往后余生”等人。

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葛天强通过微信收取6个特定微信账号资金280460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葛天强通过农行账户以现存方式收到资金81100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61560元。

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了葛天强等人生产的牛栏山新一代陈酿成品白酒20箱,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现场查扣的牛栏山新一代陈酿成品白酒属于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价格共计61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被告人葛天强、徐开华的供述;

证人谢某、赵某的证言;

辨认笔录;

微信交易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及银行卡交易明细、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 3 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产品价格表、产品技术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及王幸永身份信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及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涿州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涿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户籍信息、中共涿州市委组织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

涿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天强、徐开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开华受雇帮助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葛天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开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天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徐开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在案扣押物品:手机三部、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豫S×××××),依法予以没收。

四、在案扣押物品:贴标机1台、砸盖机2台、灌装机2台、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箱600张(500ml42度)、40张(265ml42度)、20张(500ml5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12000张(500ml 4 42度)、100张(265ml42度)、900张(500ml5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瓶盖5500个、牛栏山陈酿白酒玻璃瓶1500个、牛栏山新一代陈酿白酒包装箱40张、牛栏山新一代陈酿白酒商标500张、牛栏山新一代陈酿白酒瓶盖100个、牛栏山新一代陈酿白酒玻璃瓶200个、牛栏山新一代陈酿白酒20箱(500ml43度,每箱12瓶)、散装白酒54桶(每桶25公斤)、胶带13卷(牛栏山标识),依法予以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葛天强的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被告人徐开华的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

对二被告人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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