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934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北文服装经营部。
住。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建北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F1GGK9F。
经营者:何金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北文服装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