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6237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卓品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DU52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颜益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亳州市中粮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01550),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继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群,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卓品酒业有限公司、亳州市中粮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