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石景路**。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军,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新竹科学园区苗栗县竹南镇科学路**。
法定代表人:洪进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义夏,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海信电器白塔经销店。
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沈营大街**8门。
经营者:陈亚男。
上诉人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金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创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海信电器白塔经销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2019)辽01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科金渝公司以群创公司已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2019)辽01民初1222号案件起诉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科金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