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312刑初53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希雷,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临沂市河**人,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2003年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6年10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6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9月29日减刑刑满释放。
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梓良(曾用名王艳伦),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临沂市河**人,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2020年6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金健(曾用名王鲁蒙),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临沂市河**人,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二部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希雷、王梓良、王金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高希雷、王梓良、王金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底,被告人高希雷、王梓良、王金健三人商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出售牟利。
三人购入设备后,于2020年3月份,开始在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租赁的厂房内生产假冒“奥妙”、“雕牌”、“汰渍”、“立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对外销售,至4月2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期间,被告人高希雷、王梓良、王金健生产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价值共计87363元,其中已销售产品价值59743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高希雷、王梓良、王金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希雷、王梓良、王金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高希雷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王梓良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王金健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希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无异议。
被告人王梓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无异议。
被告人王金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经庭审查明,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金健、高希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梓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高希雷、王梓良、王金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希雷、王梓良、王金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分工合作,不易区分主从。
被告人高希雷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希雷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对其量刑,与同案相比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梓良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知识产权犯罪慎用缓刑,其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亦不宜再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金健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王金健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金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梓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高希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梓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金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五、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