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96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西湖翟庄胜敏手机店。
经营者:虞利芹。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西湖翟庄胜敏手机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