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7370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男。
被告:爱浓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钟毅。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爱浓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2020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