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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司朗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东鑫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索迪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21号
案件名称欧司朗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东鑫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索迪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司朗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东鑫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索迪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4民初21号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OSRAM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市马歇尔布鲁尔大街**D-80807信箱。

代表人:Dr.KaiRossig,该公司总顾问;

Dr.MatthiasLack。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东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丰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5747746P。

法定代表人:王叶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索迪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卢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1863447T。

法定代表人:周志杰。

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东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审理中,被告东鑫公司申请追加常州市索迪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迪特公司)作为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同意追加索迪特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后因被告索迪特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被告东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索迪特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索迪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COOLBLUE”商标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东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COOLBLUE”商标的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索迪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和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被告东鑫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19年在德国成立,是经营光源照明、电工产品及其配件商品的国际知名跨国企业,系西门子公司的子公司,至今已有百年历史。

原告凭借优异的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成为世界三大光源制造商之一,产品畅销包括中国在内的150个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在公共场所、办公室、工厂、家庭及汽车照明各领域。

原告先后在中国北京、上海、成都、佛山等地设立众多公司和办事机构,还通过报纸、杂志、展览等方式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原告的“OSRAM”、“欧司朗”商标已经成为消费者心目中高品质、先进节能照明产品的代名词。

基于原告的良好声誉,2009年原告及子公司欧司朗(中国)有限公司被上海世博事务协调局授予“中国2020年上海世博会照明全球合作伙伴”称号,并为包括世博会中国国家馆在内的众多世博场馆建筑提供先进节能照明产品和解决方案。

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原告自1977年起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一系列商标,如第75844号“OSRAM”商标、第1574678号“欧司朗”商标、第G713305号“COOLBLUE”商标。

由于原告商品的商誉良好,一些商家为牟取非法利益开始假冒原告商标,企图误导消费者。

2018年10月广交会,原告发现东鑫公司在展台上展示了带有原告“COOLBLUE”注册商标的车用灯泡产品;

2018年11月22日,原告分别在东鑫公司和索迪特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到了带有原告“COOLBLUE”注册商标的车用灯泡产品;

2018年11月28日,在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上再次发现东鑫公司所展出的车用灯泡上带有原告“COOLBLUE”注册商标;

2019年6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索迪特公司生产、销售带有“COOLBLUE”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及标识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COOLBLUE”等商标已由原告在中国注册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未经原告许可,东鑫公司的销售行为、索迪特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均已构成商标侵权。

东鑫公司作为专业生产车用灯泡的经营主体,理应知晓“COOLBLUE”商标的知名度,但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从事销售行为,且参加具有一定规模的国际性展览会,可见其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大影响;

同时,两被告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上还使用了与原告具有一定知名度产品几乎一致的包装,该行为也充分了体现了两被告混淆误导公众的主观恶意。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东鑫公司辩称:1.案涉产品系由索迪特公司生产,东鑫公司为合法取得。

2018年10月,索迪特公司得知东鑫公司将参加相关展会,其法定代表人周志杰提出在东鑫公司展位上展示案涉产品,东鑫公司同意后在展位上进行展示。

2018年12月26日,经欧司朗有限公司举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查处。

经该局查明,案涉产品确为索迪特公司生产且作为样品无偿提供给东鑫公司25盒。

除去己被欧司朗有限公司取证时采购的4盒,剩余21盒己被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部扣押。

现东鑫公司无案涉产品可以销售。

2.东鑫公司不知道案涉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原告的“欧司朗”、“OSRAM”主商标在行业内有比较高的知名度,但其注册的“COOLBLUE”等次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经查询原告至2020年4月24日在中国境内共有注册商标839件,显然不能要求东鑫公司知晓其所有注册商标,从而在进货时逐一对照进行排除。

案涉产品包装上有索迪特公司的注册商标“XENNEN”,索迪特公司因为产品有蓝色涂层,而在包装上将“COOLBLUE”、“UPTO5000K”、“UPTO+50%”作为产品特征进行描述,系对“COOLBLUE”商标的描述性使用,并不会使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东鑫公司也当然属于善意方,否则也不会在国际性的展会上进行公开展示。

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东鑫公司咨询了商标代理机构,相关机构称“COOLBLUE”之类似的商标,如在国内申请将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无法申请成功。

经查询原告的“COOLBLUE”商标系依据相关国际公约的领土延伸规则注册成功。

综上所述,东鑫公司并未生产案涉产品,索迪特公司提供的25件样品均被查扣,东鑫公司亦不会再销售案涉产品。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东鑫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且原告在诉讼前己明知案涉产品为索迪特公司生产,东鑫公司系合法取得,仍单独起诉东鑫公司,故东鑫公司亦无需承担相关的合理维权费用。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索迪特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提供了部分证据原件供核对,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案涉商标的基本情况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OSRAMGmbH)经欧司朗股份公司(OSRAMAG)转换形式设立。

OSRAMAG在11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号为G713305的“COOLBLUE”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

OSRAMGmbH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号为G713305的“COOLBLUE”商标,有效期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9年4月16日。

“COOLBLU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材、电灯以及上述产品的部件。

2010年1月15日,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世博会标志管理办公室出具《世博会标志使用许可》,指定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全球合作伙伴,许可该公司关联企业——原告和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在户外广告、平面媒体广告和网络广告中使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照明全球合作伙伴”、“上海世博会照明全球合作伙伴”、“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照明全球合作伙伴”和“上海世博局照明全球合作伙伴”等四项授权称谓,并可使用上海世博会会徽标志与“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照明全球合作伙伴”以及“GlobalLightingPartnerofExpo2010shanghaiChina”的特定称谓构成的单体标志。

许可使用期限为2009年4月22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2至今,“中国汽车消费网”、“网易汽车”、“途虎养车”、“新浪汽车”等网站以及欧司朗官方网站、《改装客》杂志等对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的照明技术、相关产品进行报道和宣传,其中包括欧司朗酷蓝(COOLBLUEINTENSE)、炫蓝(COOLBLUEADVANCE)系列产品。

天猫网开设了欧司朗官方旗舰店,京东网开设了欧司朗自营旗舰店,网店展示车灯的外包装上有“COOLBLUE”标记。

京东网对欧司朗炫蓝系列产品的好评度为98%。

二、被诉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2018年11月22日,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晓涛一起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丰杨村委会附近招牌为“常州市武进区东鑫电器有限公司”的单位。

任晓涛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向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购买四盒产品并取得收据、产品宣传册各一份。

公证人员对现场情况及所购产品、收据、产品宣传册进行拍照。

现场所购产品及取得材料由公证人员密封、加贴封条后交由任晓涛保管。

2018年12月3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2018)沪闵证经字第2830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晓涛一起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卢西工业园五号路招牌为“常州市索迪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单位。

任晓涛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向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购买两盒产品并取得送货单、产品目录册及名片各一份。

公证人员对现场情况及所购产品、送货单、产品目录册及名片进行拍照。

现场所购产品及取得材料由公证人员密封、加贴封条后交由任晓涛保管。

2018年12月3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2018)沪闵证经字第2831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28日,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晓涛一起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国家会展中心的6.2馆标识为“常州市武进东鑫电器有限公司6.2B105”的展位。

任晓涛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向工作人员索取了宣传材料1份(包含宣传册1本、名片1张)。

公证人员对现场情况及取得的材料进行拍照。

现场取得材料由公证人员密封、加贴封条后交由任晓涛保管。

2018年12月5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2018)沪闵证经字第2880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取证展位标有“常州市武进东鑫电器有限公司”,现场展示车灯外包装上标注有“XENNEN”、“XENONWHITEINTENSE”、“XECOOLBLUE”、“UPTO5000K”、“UPTO+50%”字样。

庭审中,在确认案涉证据保全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品封存完好后对其进行了拆封。

(2018)沪闵证经字第2830号公证书封存物品包括产品、收据、产品宣传册,东鑫公司认可上述物品均是出自其公司。

(2018)沪闵证经字第2831号公证书封存物品包括产品、送货单、产品目录册及名片。

(2018)沪闵证经字第2880号公证书封存物品包括宣传册、名片,东鑫公司认可上述物品出自其公司。

其中,从东鑫公司、索迪特公司购买产品均为车灯,且外包装一致,均标注有“XENNEN”、“XENONWHITEINTENSE”、“XECOOLBLUE”、“UPTO5000K”、“UPTO+50%”字样。

被告东鑫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案涉产品系索迪特公司提供给东鑫公司在展会作为样品展示,且相关产品已经全部被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

另外,东鑫公司陈述原告代理人公证取证时购买的四盒产品,其工作人员最终并未收取对方支付的价款,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2019年3月14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鑫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COOLBLUE)专用权的汽车前灯。

2019年6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索迪特公司侵犯注册商标(COOLBLUE)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印有“COOLBLUE”字样的标贴2400张;

二、没收标贴上印有“COOLBLUE”字样的氙气石英灯泡1盒(2只/盒)。

另查明,被告东鑫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2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灯泡、灯具配件、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自行车配件制造等,法定代表人为王叶东。

被告索迪特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1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照明灯具、灯泡、电光源、LED灯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电线、电缆、五金件制造,加工,销售等,法定代表人为周志杰。

2017年5月14日,索迪特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8529867号“XENNEN馨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汽车转向指示器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汽车灯等,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3日。

再查明,原告主张本案合理费用为47060元,其中公证费17060元、律师费30000元,当庭提供票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G713305号“COOLBLU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个:第一,东鑫公司、索迪特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如果构成商标侵权,两被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本院分析如下:第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东鑫公司销售、索迪特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COOLBLUE”相同的标识,且同在车灯产品上使用,属于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依法构成商标侵权。

东鑫公司认为索迪特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COOLBLUE”系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审查认为,英文单词“BLUE”在中文中对应蓝色,如果仅是表明产品的颜色,用“BLUE”已经足够;

“COOLBLUE”作为一个不固定的英文单词组合,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经过原告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市场知名度。

被告索迪特公司作为同行业的车灯生产厂家,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COOLBLUE”字样,很难排除其不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

故本院认为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索迪特公司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东鑫公司认为案涉产品系是从索迪特公司合法取得,东鑫公司并不知道案涉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东鑫公司成立于2002年,在照明灯具行业资历较深。

“COOLBLUE”商标经过原告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在照明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东鑫公司陈述其不知道案涉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东鑫公司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查义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并没有提供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也没有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广告宣传投入、销售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索迪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市索迪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第G713305号“COOLBLU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常州市索迪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90000元;

三、被告常州市武进东鑫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索迪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赔偿义务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索迪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由被告常州市武进东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常州市武进东鑫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索迪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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