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4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观音寺镇有仁家电销售门市部,住,住所地新郑市观音寺镇商场街中段/div>经营者:吕有仁。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观音寺镇有仁家电销售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