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东画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3民初5789号
案件名称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东画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画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5789号 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范伟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徐高晨,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画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江笑。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习鹏,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画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东画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东画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