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8410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董事长。
被告:历城区某某火锅店。
经营者:张某某。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某某火锅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