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927号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D23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TUUX9。
法定代表人:ZVONKOJORDANO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陈晓彤,北京升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成菲,女,1992年11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彭成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