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821号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珍珍,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科,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珍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