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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耿珍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8821号
案件名称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耿珍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耿珍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821号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珍珍,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科,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珍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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