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39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恒达水果行,经营场所:焦作市山阳区南阳路**门面房。
经营者:李振会,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恒达果品商行,经营场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金土地市场东门民生一路**。
经营者:赵晨光,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恒达水果行、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恒达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