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8506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康贤超市商店,住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村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F8P6F。
经营者:王康贤。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康贤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