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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成与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576号
案件名称刘义成与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义成;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576号 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万昌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良,山东天正平(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积波,山东天正平(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有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飞,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刘义成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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