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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福清市宏路刘石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17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福清市宏路刘石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宏路刘石潘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7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清市宏路刘石潘便利店,注册号:×××76,地址:福清市宏路街道金印梧店**。

经营者:刘石潘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宏路刘石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赔偿责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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