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572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丁瑶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澎湖花园**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H5QW1L。
经营者:曾锡兰,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丁瑶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