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TPB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闽族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1世纪广场左岸国际**楼****会信用代码:×××96T。
法定代表人:徐孟欣,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正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闽族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族优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京正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0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8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闽族优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37×××01-60000内存款(已冻结18179.19元)。
2020年12月8日,京正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主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闽族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37×××01-60000内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