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668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4718。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彤彤食品商行,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世南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AFT5M27。
经营者:邵叶超,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世南东路**。
被告: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世南市世南东路**南门副食品市场**30281557960439J。
法定代表人:邵叶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彤彤食品商行、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