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587号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325。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雷静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新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3606983071。
经营者:雷静,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雷静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