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55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登霖,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世贵,男,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世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