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352号之一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静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越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及变更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清芳审判员 陈璐旸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