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695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鸿誉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路。
经营者:杨遵祥,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鸿誉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