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537号原告: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45966409T。
法定代表人:胡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山区李园饭店,住所,住所地泉山区风化街53院**住宅楼**13-26轴线社会信用代码92320311MA1PXDY97N。
经营者:李园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山区李园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