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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芦小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民初1119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芦小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芦小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19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小玲,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芦小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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