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297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颂娴,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耿颂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兆良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