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67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诉讼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志刚,男,199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凌志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