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25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路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被告:苏彬,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彬、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